公租房是针对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“夹心层人群”,由政府建设、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、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这一文件要求,各地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拆迁安置房时,要配建10%的公租房与5%的廉租房,以此加大公租房的供应。为保证公租房建设的资金,各地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2%~5%的资金,统筹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。同时,对于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,允许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、仓库、办公等非居住用房,建设或改建公租房和廉租房。
为确保公租房的公平租赁,该《意见》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、审核、公示、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,一旦查实有以虚假资料骗租公租房的申请人,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,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。
此外,公租房的价格也会很实惠,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、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,还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,用于支付租金。根据该《意见》要求,新建公租房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、公用事业完备、就业方便的区域。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,还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。此外,公租房出租前,还要进行简易装修,配置必要的器具,也就是“拎包即可入住”。